安仁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委托书
安仁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安仁镇人民政府 受委托方:安仁镇综合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陈建韦 法定代表人:李毅
地址:安仁镇安二村街道 地址:安仁镇安二村街道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大荔县安仁镇人民政府委托大荔县安仁镇综合执法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现与受委托单位大荔安仁镇综合执法队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具体委托情况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修订)第五十二条。《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二、委托执法区域
安仁镇辖区
三、委托事项及权限
(一)委托事项
《大荔县调整向镇(街道)下放部门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2025年版)》中所涉及的我镇承接事项21项(详见附件)。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依法以大荔县安仁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
1.行政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开展行政检查。对行政区域内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行政处罚权。在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时,以大荔县安仁镇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四、委托方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本执法委托书,并追究受委托单位的法律责任。
4.及时向受委托单位出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委托代理手续。
五、受委托方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检查权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加盖大荔县安仁镇人民政府公章的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将行政处罚案件目录报送委托单位。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委托单位出庭应诉,同时可委托受委托单位知情执法人员为诉讼代理人。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构成违法、违纪、犯罪的,将依法交由相关单位处置。
六、委托期限
2026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4日。
七、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或者调整委托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及时公示并报大荔县司法局备案。
附件: 大荔县安仁镇人民政府承接事项清单(2025年版).xlsx
2026年4月14日